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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是什么,具体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admin 泰顺律师 2024年03月20日
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是:
1、对于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招标人不得擅自更改;
2、如招标人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则应当赔偿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
但在下列情形下,招标人不再受招标行为的约束:
1、招标的有效期内无人响应;
2、招标工作已经结束;
3、招标人终止,如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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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的法律约束力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擅自改变的应赔偿由此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六十条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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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一)招标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
(二)如果招标人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但是,在下列情形下,招标人不再受招标行为的约束:
(1)在招标的有效期内,无任何人响应;
(2)招标工作结束,招标人已选定合格的中标人并与其签订了合同;
(3)招标人终止,如死亡、解散、被撤销或者宣告破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二条 否决所有投标的决定应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以保证否决所有投标行为的合法性、公正牲。招标人不得干预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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